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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