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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