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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