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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