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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