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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