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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