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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