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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