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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