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