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 (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 (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 (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