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3
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  (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  (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  (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
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