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入方式,确保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