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3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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