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3
印章交回。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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