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3
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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