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