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