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3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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