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3
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
29/3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