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3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
30/3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