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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