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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