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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