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
16/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