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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