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
20/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