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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