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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