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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