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9/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