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料。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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