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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