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