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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