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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