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条 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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