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26/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