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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