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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