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
29/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