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