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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