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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