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簿。  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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