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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