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六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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