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