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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