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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