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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