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
9/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