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3
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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