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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